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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0   更新时间:2/9/2022 3:14:00 PM 发布人:admin

社保行业解决方案

 

    19世纪80年代,世界上第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德国建立。我国于20世纪50年代才开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国务院前身)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职工的医疗、生育、养老、病假、伤残、死亡、失业等待遇分别作出了最低标准的规定,建立起社会保险的雏形。 

 

保中心管理着养老、医疗、工伤等法定的基本保障档案;民政局管理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着公民个人补充保障的一系列保险金。这种现状造成多头经办,政出多门,业务交叉,资源浪费,政令难以统一的局面。由于管理机构分散,使人们在利用公民个人社保档案时,存在着诸多不便。于是就出现了一些奇怪的现象:如“涉保”人死亡以后,其所涉及的个人保险账户并未随之终结,仍有人代领保险金;不仅如此,跨省市社保信息的不共享性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凸显。央视报道过深圳农民工的“退保潮”现象,就是因为不同的省市之间无法共享社保缴费信息,这不利于社保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建设,更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我国社保档案应当如何建设?这些都是民生档案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三号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国家良好的政策背景环境,为社保行业档案信息化建设打好了坚实的基础。 

 

    我们采用统一规划,规范标准,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建设原则。按照我们对社保行业档案信息化建设制定的目标和原则,社保行业档案信息化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是深入调研,找准社保档案管理工作差距。经过对全市社保档案特别是业务档案管理状况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梳理出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症结。如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档案库房面积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档案存放需要、档案人员队伍不稳定等。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确定先行试点,以点带面,力争用三年时间全面推进全市社保档案规范化管理的总体思路。其次是建章立制,为社保档案规范化管理提供制度保障。要形成社保档案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规范化、制度化的有序格局。通过深入学习《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结合社保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制定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档案管理制度,力争维护社保档案的历史面貌,为社保档案的齐全完整提供制度保障。再次是加大资金投入,依托信息系统提升档案管理质量。继续围绕国家的工作部署,以现有的信息化成果为基础,继续探索和完善社保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有效途径,同时加大资金和人员投入,完善硬件设施,提升档案管理质量,实现传统实物档案和电子文件数据双轨制同步管理,确保档案数据齐全、准确和安全,力争社保档案管理工作提升至新的水平。最后是在其他省、市、县逐级推广实施。 

 

   社保电子档案信息化建设取得巨大成效,可帮市民查询个人学习、生活、工作的轨迹,满足市民涉及核实工龄、学历、职称评定、企业改制、落实政策、解决财产权属纠纷等多方面的个性化需求。它的运行对有效避免社会保险档案利用过程中的仿冒、造假现象提供了有力保障,也将对防止社保基金流失,保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提高社保部门和档案部门服务民生的能力和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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